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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制定了《天津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就资金的来源、用途、管理以及违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强调,将对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跟踪管理,对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再就业资金定向支出《办法》规定,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资金年末有结余转年使用《办法》明确,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就业再就业资金年末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同时,就业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跟踪管理,对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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