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我是做了好事,没想到也要受罚!我心里特别不是滋味。”昨日下午,市民郭女士通过快报新闻热线向记者诉说了自己的苦恼。郭女士于昨日上午与制办假证的贩子进行了一次“假交易”,并最终协助警方将其抓获。本出于好意,想抓住假证贩子,但郭女士在和警方一起抓了假证贩子之后也被带到公安机关,并滞留派出所近5小时。当值民警告诉她,虽然其帮助警方抓了假证贩子,但在整个过程中郭女士却充当了“买主”的角色,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假证“买主”是不能免责的。郭女士对此不理解,民警表示,郭女士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昨日下午3时40分许,在派出所呆了近5个小时,身心极度疲惫的郭女士,终于从派出所走了出来。尽管此次警方“网开一面”没有对她进行处罚,但郭女士仍感到心中郁闷。
当事者自述
我是个直脾气的人,喜欢打抱不平,每当看到公交牌上被人涂上黑黑的办证广告号码,我就特别生气。考虑再三后,前天,我就与一个办证的贩子联系上了,并把胡编出来的一个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提供给了假证贩子,让他帮我制造一个驾驶证。对方很快给我打电话,约定今天(3月29日)上午10点半,在富民路867路公交车站一手交钱一手交证。派出所接到我的报案后,马上派出民警在车站将假证贩子抓了,我当时内心特别高兴,但是民警却告诉我,帮助警方抓到了制办假证的贩子应该表扬,但我处理事情的方法不对,根据法律也要受到处罚,原因是我和违法人员有交易。我真是不理解,我一不图钱,二不图利,三不为扬名,做了好事不要奖励,反而还得受罚,这是何苦呢?
警方:制止违法本身也不能违法
就郭女士遇到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公安部门,一位民警说,市民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的,但是有一点应该注意,就是制止违法的同时,本身不能违法。比如为了抓获犯罪分子,而诱惑其犯罪就是违法的,影视作品中经常出现的“钓鱼”情节,在现实执法办案中是坚决不被允许的。另外,依据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买卖假证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所以,郭女士帮助警方抓获假证贩子的勇气是值得赞扬的,但是郭女士采用“购买假证”的方法,而诱惑违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是不正确的。
不过,针对郭女士的行为(并没有与制办假证的贩子有金钱交易)以及想要抓获假证贩子的初衷,民警没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只是将其滞留派出所内近5个小时了解完情况之后,让郭女士走了。
市民:看法各不同
富民路滨河小区读者陈明:郭女士能做到与假证贩子进行假交易并协助警方将假证贩子抓住,我特别佩服她。说句实话,我一个男人都做不到。但后来郭女士被警方带到派出所里就她该不该受到法律处罚一事讨论了好几个小时,我就想不通了。帮助警察抓坏人应该得到表扬才对,但为什么警方会让郭女士赔了时间,又担惊受怕呢?
读者张清涛:市民抓坏人是好事,如果每个人都有这种觉悟,社会治安就更好了,在这点上,我同意郭女士的做法。不过抓坏人本身不能违法,这件事情也一样,买假证也犯法呀,不能为了抓假证贩子咱先做违法的事情,我想以后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先同警方沟通,证明自己没有违法的故意,再去抓违法人员,可能就对了。不管怎么说,郭女士的想法值得肯定,但做法上还应该再谨慎一点。
热线讨论
郭女士的做法到底应该不应该提倡,市民应该如何同办理假证的违法人员作斗争?本报今起将开通热线进行讨论,希望读者通过本报热线28201234,把您的想法、观点讲出来,为共同维护本市的治安稳定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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