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施工,路面上的井口被提升。一路人夜晚骑摩托车经过时,撞到提升井周围的土堆上致伤。事发后,伤者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单位以事发井非自己设置为由拒绝赔付。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致原告损害发生的施工土是他人所为或自己无过错,那么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伤者医疗费1.1万元。
原告王某诉称,去年6月30日20时30分,他骑摩托车途经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初莲花超市附近,因某公路工程公司道路施工,路面上的井盖被提升,工程土堆积在井口周围。当时路面及井周围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既没有标记又没有照明灯,当王某骑至近前时已无法采取任何措施躲避,一下子撞在土堆上倒地,致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后王某到医院进行诊疗。王某认为,该公路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给其造成经济和人身上的双重损害,理应对此承担责任。事发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路工程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计2.6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庭上,被告公路工程公司辩称,事发的井是中国网通的井,因此该责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此外,经现场位置确认,王某是轧在土堆时摔伤,造成王某摔伤的原因是管线施工。其工程招标合同中可以显示工程公司施工范围不包括配套管线的施工,只包括道路施工,因此这一事故与工程公司无关;并且王某是驾驶摩托车经过现场时出的事,王某应提供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证及合法手续。
经举证质证、分析案情,法院认为,本案系特殊侵权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为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成讼后,经原告指认,被告通过井盖的图文确认为网通公司,但被告不能提供当时施工单位的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通过证据证明,被告负责道路及排水工程,而原告是轧在工程土上致伤,而非提升井造成的损害。被告不能证明工程土系他人堆放。由此可见,被告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致原告损害发生的施工土是他人所为,或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即医疗费1.1万元应予赔偿。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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