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乘客间发生纠纷动手打架,一方报警。公交车到站开门,纠纷另一方下车离开。此后,报警的乘客以公交车司机未等警察来就打开车门放走打人者、无法找打人者赔偿为由,将公交公司及司机告上法庭索赔。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该乘客的诉讼请求。
2005年2月1日22时许,刘某搭乘公交车出行。乘车期间,因车内拥挤,刘某与其他乘客在车尾部发生口角,双方进而动起了手。刘某后拨打110报警,并告知公交车司机到站不要开车门。当车停靠站后,司机没有马上开车门,但由于车内乘客纷纷要求下车,在警察没有赶到的情况下,司机将车门打开。其时,刘某和与其发生纠纷的乘客一起下了车。刘某诉称,他在乘坐公交车期间,被他人殴打并抢走财物,他报警后告知了司机,但车到站后,公交车司机在警察未到前私自打开车门放走打人者,致使他的损失无法找打人者赔偿。而公交车司机及其所属公司有保障他的安全及协助警察工作的责任,但他们没有尽到责任,故公交公司和司机应赔偿他的各项损失。
二被告在法庭上辩称,事发时,司机在驾车期间听到后面有人打架并已报警后,便缓慢将车停靠到站。到站后,司机并没有立即打开车门,但因为车上乘客很多,许多人要赶乘其他路的末班车,纷纷要求下车,车内状况有些失控。在此情况下,司机才将车门打开让乘客下车。司机在处理上述问题上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没有加盖指定医院专用章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明损失情况的证据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就诊证明上已注明“此证无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无效”,而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没有加盖医院诊断章,故不能证明其伤情。同时,原告就医疗费、交通费等,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并且,原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乘车期间有财产损失,故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不予认定。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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