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市场摆摊占地与一摊主发生纠纷,一男子为出气,竟将硫酸倒在对方身上,致对方体表大面积烧伤。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男子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时被责令赔偿伤者经济损失人民币3.4万余元。
50岁的纪某因摆摊占地问题与摊主吕某在天津市河东区某市场内发生矛盾。为发泄怨气,纪某于去年9月5日11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来到该市场,乘被害人吕某不备,将硫酸从其头部后侧倒下,致使吕某体表大面积烧伤。经法医鉴定,吕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案发后,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时,吕某提起诉讼要求纪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对于纪某的上述行为给被害人吕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纪某应予赔偿。由此,该院出如上判决。宣判后,纪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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