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专稿(记者高博):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公安局获悉,《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一个月以来,天津警方共处理治安违法案件276件,处理犯罪嫌疑人97人,其中治安刑事拘留16人。
大学生发干扰短信被罚款
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近年来,随着我国通讯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播越来越便捷。但是,少数违法人员利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给他人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骚扰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为了惩治这种行为,保护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对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而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必须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如果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道路施工不设覆盖物施工方要被拘留
3月22日,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依据新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某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中不设覆盖物的行为进行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施工路段不设覆盖物,井盖被盗、路灯被毁等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施工单位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偷开他人汽车罚款可达1000元
日前,汽修工向某驾驶刚修好的“教练车”试车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上的纪某姐妹俩受伤。经认定,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纪某负次要责任,纪某的妹妹不负责任。为此,纪某将向某及驾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同时,警方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向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他人同意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只要行窃即可拘留
3月1日,天津港公安局依据新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价值90元的自行车的张某处以治安拘留5日、罚款100元处罚,而按照原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种情况一般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处罚法》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力度,类似张某的行为也由原《条例》定义的偷窃行为而改为《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
据天津港公安局民警介绍,在当前港口违法犯罪中,盗窃行为占了很大比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为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群众财产安全,保障港口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宠物扰民现象减少
3月26日,家住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街的王女士被邻居的宠物狗搅得不得安宁。两家人为此产生纠纷。以前对此类事件的处理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民警只能进行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民警依法对宠物主人进行了罚款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河西区越秀路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介绍,以前对这种现象只能采取调解的方式,现在出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警依法办事,效果要比以前好的多,而且宠物扰民的现象也减少了很多,宠物的主人们都很注意自己宠物的行为了。
“足球流氓”也受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对“足球流氓”的定义是: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同时,对这类行为的处罚也作了明确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学习好、执行好这部重要法律,有关方面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遵守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机关号召,广大市民要勇于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社会动员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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