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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前刊发的关于“全市经营性土地集中统一公开出让”的新闻报道,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昨日,就广大读者提出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
实行全市经营性土地集中交易的意义有哪些?
答:一是形成完善的出让机制,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全市经营性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交易后,将从交易场所、信息发布、评标决标标准、合同文本四个方面,对土地公开出让行为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统一规定,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对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是增强土地市场竞争充分度,有利于土地价值的充分体现。通过集中统一公开出让,可以及时、全面地汇集全市经营性土地供应信息,为用地意向单位更方便直接获取相关信息搭建了平台,最大限度地营造土地市场竞争氛围。
三是增强了透明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目前,市国土房管局已针对集中交易制定出了完整的管理程序和全面透明的信息发布渠道,将通过实行出让计划、宗地信息、招拍挂文件、竞争过程、出让结果的“五公开”,增强土地市场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开监督,从而更加有效地防止人为干预和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为建立规范、透明、诚信的土地市场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实行集中交易所指的经营性土地具体为哪些类别土地?
答:实行集中统一公开出让的经营性土地是指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土地集中交易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全市经营性土地集中统一交易工作将分两个步骤实施:自2006年4月1日起,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统一集中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自2006年6月1日起,宝坻、武清、宁河、静海、蓟县、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统一集中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第一批实行集中入市交易的,自2006年3月16日起,第二批实行集中入市交易的,自2006年5月1日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停止发布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前,已在媒体发布出让公告、进入公开出让程序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继续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实行集中交易后,经营性土地出让信息将通过何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答:各区、县经营性用地按规定实行统一集中交易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统一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发布,其他部门发布的公告一律无效。发布媒体为《天津日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www.tjfdc.gov.cn)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站(www.tjlandmar-ket.com)等。
实行经营性土地集中交易对各区、县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是否会造成影响?
答:实行经营性土地集中统一交易后,土地公开出让前,出让方案仍由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合同由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金也全部由所在区、县收取,全额纳入区、县财政,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因此,区、县土地出让收益不会因实行集中统一交易而减少。
对不按规定集中交易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市国土房管部门将如何对待?
答:对未按规定进行集中统一交易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将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予办理销售许可和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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