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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将受到必要的制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公民、法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须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市政府所属部门、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承办人承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直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令、干预,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指令、干预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二、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三、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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