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居美国的胡先生回国与女友订婚并同居后,居然又远赴上海与一女性网友约会。其女友得知该情况后,愤然提出分手。双方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时给付的3万元钱,但遭女方拒绝。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男方给付女方的3万元是以结婚为前提的,既然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那么女方应予返还。最后,考虑到双方曾同居,并有一定支出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4万余元。
2004年,居住在美国的胡先生通过亲属介绍,开始与居住天津的刘某相识并经常通电话。2005年1月,胡某回国后,双方见面建立了恋爱关系,且曾在一起同居。交往期间,胡某给过刘某一块手表、某品牌钱包一个,刘某亦有一定经济支出。在不久之后的订婚宴上,胡某给了刘某3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一个和一对黑珍珠耳钉。但订婚后约一个月,双方发生矛盾,并终止了恋爱关系,刘某主动将黑珍珠耳钉及手表退还给胡某。胡某回美国后,通过其亲属要求刘某归还其先前给付的3万元钱。因未能要回这些钱,胡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胡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胡某和被告刘某的关系已解除,刘某占有胡某的结婚礼金和礼物,实属不当得利,因此要求刘某返还胡某人民币3万元及某品牌手提包一个。
被告刘某则持另一说法。她说,原告所述与事实相符,事实上她曾多次拒绝原告给付礼金,后来虽然接受了原告给付的3万元,但该款不是结婚的彩礼。由于原告从美国回来未带人民币,该款主要用于双方共同消费,而且大部分是在原告的示意下进行消费的。主要用于装修结婚住房,租房,支付结婚照订金,以及原告母亲生日宴会的开销等等,共消费了1.5万余元。刘某说,双方订婚后形成了一种同居关系,但原告还通过网络与异性交往,并亲赴上海和一女子约会,此举有违婚恋关系的诚信原则,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为此她与原告分手,终止了恋爱关系,并主动退还了价值一万余元的首饰和一块手表,原告回美国前并未向她索要这3万元。事情过了很久,原告的亲属找到她,要求退还3万元。她认为该款涉及双方很多开销,应待原告回国,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另外,原告要求退还的手提包,实际是一个钱包,且该钱包已丢失。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对某品牌钱包不再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给付被告的款项系基于结婚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该款的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综观本案,应当看到,双方恋爱期间曾经同居,且被告亦有一定经济支出,要求被告全部返还显失公允,故被告应酌情返还,返还数额以尚未消费的余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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