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连续报道的“游客命丧水上公园”案,经过两审审理后,昨天,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游客家属没有证据证明水上公园存在过错,驳回了家属提出的62万余元民事索赔诉讼请求。
死者张某的家属认为,水上公园水池边设置的护栏过低,张某被护栏绊了一脚跌入水中,导致张某被水中的铁管及水池沿儿磕伤溺水死亡。家属以此为由要求水上公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但是,家属对该主张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张某的死亡与水上公园侵权有因果关系,只是认为水上公园所设护栏高度过低所致推定其有过错,显属证据不足。此外,张某死后未做尸检,对其死因亦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尽管此案以水上公园最终胜诉而告结,但是却也留下了很多思考。死者家属的代理人于志宏表示,国家强制性标准《公园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公园内凡是落差大于1米处必须安装高于1.05米的护栏,而张某落水处落差达到1.5米,护栏却只有36公分高。这一明显的设施缺陷,时刻威胁着游客的游园安全。希望此案能引起有关单位的重视,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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