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经济高速增长,就业总量不断扩大,促进了企业职工收入的持续增长。“十五”期末,本市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达到2.3万元,年均递增13.8%,与全市GDP增长基本同步。据了解,2005年,本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达到454.1亿元,同比增长11.3%,人均劳动报酬是“九五”期末的1.93倍,其中,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340.4亿元,同比增长10.7%,人均劳动报酬同比增长13.5%。
今年,本市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确保工资收入稳步提高。据介绍,本市将把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纳入全市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目标责任制。制订出台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的指导意见。同时,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使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增幅挂钩制度,确保职工收入稳步提高。此外,本市将把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扩大到3000多户,通过职工参与,建立工资增长共决机制。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察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的权益。
试用期也要执行最低工资制
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据介绍,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学徒、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从每月210元到每月670元 本市最低工资11年来涨10次
本市自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11年间已经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最初的每月210元提高到目前的670元。
照规定,市政府可以对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十五”期间,本市连续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2000年的350元增至2005年的590元,增幅达到68.6%,年均增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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