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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涉黄:都是“搜索引擎惹的祸”?
4月9日,千龙网、搜狐、新浪、网易、TOM、中华网、百度、北青网、中国搜索等14家网站联合向全国互联网界发出了文明办网倡议书,宣称将坚持《倡议书》中文明办网的原则,杜绝不良信息,共同建设绿色网络空间与和谐的互联网秩序。
然而,就是在社会各界疾呼“构建绿色、和谐的网络空间”的主论调下,却有些不和谐的因素。就在几天前,奇虎网总裁在首届中国互联网社区大会上宣称,“奇虎并不属于社区网站,而是属于社区搜索引擎”,“既然不是网络社区,奇虎网自然就可以不受《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由于所有出现在奇虎网首页上的链接都不是直接发布在奇虎上的,而是通过“网络机器人”(一种特殊的电脑程序)抓取并自动生成的,这样奇虎就可免除一切其在法律上的内容监管责任了。
内容免责:金蝉脱壳还是掩耳盗铃?
齐向东只用一句话,就把奇虎网的一切内容监管责任统统丢给了旗下的数千家自合作网站和社区。倘若这样的逻辑成立,岂不是所有的涉黄网站都可以拿“搜索引擎”为自己开脱,都可以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逃避司法打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无论是国家政府、行业还是网民都决不可能容忍任何人用“金蝉脱壳”的花招堂而惶之地帮自己避开《规定》的约束。
然而,实际互联网上懂得利用“内容免责声明”的网站又何止一家。据了解,仅在国内就有数以千百计的网站,正堂而惶之地从互联网的积角旮旯力里拼命寻觅,一旦找到了那些让人看了脸红耳热的“带色话题”就利用“机器人”之手恣意抓取过来,放在自己的网页上以吸引网民眼球、牟取暴利。
试想,倘若“内容免责”真能防守兼备,使网站避开法律制约不致因涉黄问题而引火上身,那如此下去互联网上岂不沆瀣一气,还有何“绿色”可言?
质疑司法:网络监管是否存在真空?
难道果真是现行法律法规存有漏洞?笔者带着疑问拨通了有关部门的电话,并得到了这样的回答。
按照《规定》的解释,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公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这其中并未包括某些新兴的网络社区。因此,发表在某些网络社区里的很多不良信息确有可能会逃脱监管。
但是,《规定》中的条文只是以列举的形式来解释“电子公告服务”,而且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举出所有的电子公告服务形式,加之网络社会不断发展,其形式也必将有着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既然,国家制定《规定》的时候不可能预见到互联网的发展和变化趋势,就只能以“列举”的形式来解释“电子公告服务”,因此,即使这些新兴的社区网站并未在《规定》所列举的项目之中,但其实也已包括在其范畴当中了。
结论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规定》里提到的内容责任,无论是网络社区还是搜索引擎,任何形式的网站均将受到同样的约束力。同样的道理,假如某些网络社区、某个里视频形式的不良信息也不在法律列举的范围之内,而可不受法律约束的话,那么是否意味着现实社会中含有淫秽文字的书刊是色情故在打击的范围之列,而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光盘就不是色情反而不在打击范围之列了?这样的逻辑岂不是荒唐透顶?
专家建议:网络扫黄还须面面俱到
不可否认,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这使其负面效应也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多样性和更多的变数。如果说网站“涉黄”由来已久,那么“流氓软件”就是一种最新的互联网犯罪形式。去年由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主办的网络调查中,20多万网民投票将“流氓软件”评为互联网公害。
对此,瑞星公司副总裁毛一丁分析认为,与过去的恶性病毒突然爆发相比,“流氓软件”是一种“商业小偷”,它们以“强制、隐瞒、欺骗”用户为最基本特征,它们无一例外地都怀着各种不可告人的商业利益(如抢夺用户资源、加载广告软件等),批上诱人的外衣,“悄悄潜入”网民的钱包,无耻地盗取暴利,给全社会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据瑞星发布的《2005年安全报告》透露,某国内网站借助“流氓软件”偷换网民IE浏览器的首页,仅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就使自己的全球排名从零上升到前500位。如今,能够控制网民的浏览器、乱弹广告等常见的“流氓软件”,也已成为网民司空见惯的事情。归根结底,无论是“流氓软件”还是网站“涉黄”,多少年来“网络流氓”扫而不除的根本问题还是在于暴利的诱惑。
网络扫“氓”:靠自律而不是靠忽悠
互联网Web2.0的热潮勃然兴起,不仅导致了每天都有数以百计的网络公司打着Web2.0旗号横空出世,更使得社区、BBS等互联网初期的产物也都“脱胎换骨”,甚至连“网络流氓”们也跟着升级到了2.0版本。对于每一家互联网企业而言,除了追求经济效益和自身的快速发展之外,还有一个义不容辞的职责就是加强自律,创建健康、和谐的网上精神家园。对于广大网民及风险投资商而言,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有人把新技术巧妙包装成诱人的噱头,炒作概念混淆视听,以达到忽悠大众、忽悠资本和牟取暴利的罪恶目的。
只有这样,即便某些顽固不化的“网络流氓”坚持不肯“从良”,起码也不致让他们“小人得志”。(文/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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