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市政府发布实施了新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豢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养犬登记和注册。新《办法》规定每年的5月8日至6月30日为注册日期,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注册,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新《办法》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建成区及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特定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0元。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元;武清、宝坻区和三县地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一年交纳30元。单位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交纳管理服务费。
新《办法》还特别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丧偶,且不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导盲犬、扶助犬鉴定书,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可以免交登记费和注册费。
已经登记领取了《天津市养犬登记证》的,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5月8日至6月30日。养犬人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交纳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审核犬只品种,进行免疫注射后办理完成年度注册。
重点管理区内,对准养的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证。牵小型观赏犬出户的,须随身携带《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以备查验,没有携带《天津市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民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无证养犬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办理注册的,重点管理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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