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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以低于购进价的价格赔本卖钢材骗得客户信任,再于下次交易时只收款不交货,一次性骗取大额货款,日前,两名男子伙同一女子以此手段诈得他人15万元。经东丽法院审理,三人已因诈骗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
来自江苏省的杨某与天津市静海县的王某均系农民,女子孙某系本市无业人员。去年9月中旬,三人为谋取钱财,预谋行骗。经商议,三人用孙某的照片与王某保存的女子小倩(化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假的署名为“小倩”的身份证。后杨某以能够低价购买钢材为名将山西省个体经营户薄某骗至本市。同年10月1日,杨某、王某从天津轧钢一厂购买了钢坯子20吨后,以低于购进价的价格销售给薄某,取得了薄某的信任。随即,薄某便决定与杨某等继续进行钢材交易。杨某等三人即按预先计划用伪造的“小倩”的身份证在一工商银行开设了账户,并办理了银行卡。当月3日,杨某、王某将薄某父子带至本市东丽区外环线立交桥下一汽车修理厂院内看货后,薄某决定购买钢坯子60吨,并商定以向货主账户内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当日13时许,王某在带领薄某之子到工商银行交付货款时,将提前办理的“小倩”的账号拿出。薄某之子误认为该账号为货主账号,遂将15万元货款存入该账户内。王某随即打电话告知孙某,孙某当即在静海县一工商银行内将15万元现金提出。当日晚间,杨某、王某和孙某在南开区一家歌舞厅内分赃,除3.1万元用于归还欠款外,杨某分得赃款5.2万元,王某分得赃款4.5万元,孙某分得赃款2.2万元。后经事主报案,杨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王某形成同谋后,各自分工,积极骗取他人信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此外,杨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在杨某、王某的指示下提供照片用以制作假身份证,并在被害人将款存入错误账户后又协助杨某、王某提出现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且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由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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