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男子刘某某携带菜刀至天津市某医院办公楼要求医务人员为其打针实施安乐死,遭拒绝后又窜至该医院营养科主食操作间,恰遇被害人刘某用刀拆面粉袋,刘某某以为对方欲拿刀砍自己,遂挥刀将刘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某颅脑损伤已构成轻伤(偏重)。一审期间,刘某某被鉴定为有责任能力,法院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刑1年。后刘某某提出上诉。
二分院办案检察官在审阅案卷材料时,细心地发现上诉人的精神状况存在明显的问题,遂根据其家属的请求,委托相关部门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重新鉴定,并认定刘某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能力,属无责任能力。据此,二分院建议二审法院依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宣告上诉人无罪,同时要求上诉人的家属切实履行有效的监护职责,对病人进行及时治疗。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二分院的建议,宣告上诉人无罪,并妥善安置上诉人,直接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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