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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位49岁的妇女王某在骑车外出时不幸被另一骑车人王某某撞倒在地。
因当时觉得伤得不重,在交警的监督下,王某便与对方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同意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其500元钱了事。
不料当晚,王某到医院检查时,却被告知右股骨颈骨折,需住院并进行手术治疗。半个多月后,王某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26918元。
为此,王某于近日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并由被告赔偿其全部医药费。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撤销原始调解协议,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诉求。
法院观点
根据原告提供的就诊病历记载,其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遂到医院检查,所以其右股骨颈骨折应为交通事故所致。原告在对自己受伤后果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被告达成了与其本意相悖的赔偿协议,由于协议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比差距甚大,应认定原告在接受调解时存在重大误解,故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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