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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从6月1日起,对今年5月1日以前本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全面审验。
据介绍,本次审验工作将分部门进行。一是被用人单位录用且正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的再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持相关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单位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验;二是从事个体经营正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的再就业人员,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原发证部门进行审验;三是下岗失业人员领证后尚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照片一张到原发证部门进行审验,同时收回原《再就业优惠证》,换发新版《再就业优惠证》。
审验时间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全部实行免费审验。不进行审验的《再就业优惠证》将自行废止。
按照天津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再就业的过程中,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免费培训、减免税费、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招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凭被招聘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培训费补助、开办费补助,税费减免,扶持贷款、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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