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津沽环保行”记者团6月6日上午对天津市电磁辐射治理情况进行采访。据悉,由于监管到位、依法行政,本市对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干线及重点区域的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显示,电场强度在国家规定的限值以下。
据介绍,近年来本市严格执行放射性技术应用项目安全许可规定、放射源购入审批制度,认真开展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工作。去年12月,本市出台了《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快了本市防治电磁辐射的法制化进程,按照该办法,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处理。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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