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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饭店厨师在单位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突然触电身亡。死者家属认为漏电系销售方某电器公司安装时存在问题造成的,遂将其告上法庭。两审之后,法院判决被告电器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11万余元。
2003年3月22日,本市塘沽区某饭店老板魏某在一家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并注明由销售方负责带货安装。2005年3月31日,饭店厨师赵某在淋浴间使用该热水器洗澡时突然触电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赵某的死是因热水器漏电造成的,遂申请有关部门对热水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实,该热水器有两项不符合国家标准,但这两项没有造成漏电现象。为此,死者家属以销售方电器公司在安装热水器时存在问题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幼子的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电器公司出售的热水器经有关部门鉴定,虽然有两项不符合国家标准,但这两项没有造成漏电现象,但因消费者与电器公司约定带货安装,电器公司就应承担为消费者安装热水器并进行调试的附随义务。在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所购电热水器使用说明书中所载明的安装示意图、安全注意事项、安装程序的要求及步骤进行安装。对于安装人员严格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安装的主张,电器公司负有举证义务,但该公司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且在法院委托有关鉴定部门对其安装问题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鉴定时,其工作人员在未经法院及鉴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鉴定现场,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电器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电器公司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根据有关证据,赵某在洗澡时未将热水器电源插头拔下,违反了使用说明,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相应责任。由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电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定了原审查明的事实,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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