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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管局了解到,今年1月至5月,交管局共接到处罚违法停车复议案400余起,经解释有98%的当事人撤销了复议申请。交管部门表示,很多驾车人对违法停车的认定存在三大误区,应引起注意。
误区一:交警摄录违法时,当事人就在违法停放车辆周围不应处罚。
5月3日,王某向交管局提出撤销交警南开支队认定其4月28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违法并对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称他将车停在嘉陵道临潼路交口北侧东面某服饰商店门前人行道,车辆一直没离开他的视线。摄录证据显示,王某违法停车后离开车辆,交警取证完毕,王某才到达现场。交管局认为,交警南开支队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交警南开支队处罚决定。
误区二:车辆停在人行道不应认定为违法停车。
5月18日,冯某向市交管局提出撤销交警和平支队认定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违法并对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称他将华利小客车停在贵州路天津一中附近人行道上,该处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不应处罚。交警和平支队摄录证据显示,冯某车辆所停位置已占用人行道近四分之三,严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因此,交管局认定冯某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误区三:车辆在停车场停放不入位不应认定为违法停车。
5月31日,薛某向交管局提出撤销交警和平支队认定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违法并对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称汉阳道贵州路交口有停车场标志牌,他将夏利车停在该道路不应认定为违法停车。交警和平支队摄录证据显示,薛某车辆并没有按停车场标志停车入位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因此,交管局认定薛某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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