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交管局就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出解释并提示车主,从7月1日起,尚未投保或商业三者险到期车主必须投保交强险。
据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投保交强险。为此,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规定投保并处应缴保费2倍罚款。交管局解释说,7月1日实行交强险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交强险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仍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应及时投保交强险。但有4种情况投保人可投保1年内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二是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三是机动车距规定报废期限不足1年;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管局介绍说,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及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赔偿限额分别按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交强险实行6万元总责任限额,并非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得到6万元赔偿。除交强险外,还可通过其它方式得到赔偿,受害人还可根据受害程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赔偿。保监会确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能满足一般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能为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保障。据介绍,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逃逸三种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一是按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二是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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