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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记者]:
我想问一下,如果一个媒体在没有获得批准,没有获得上面同意的前提下做了一个报道,是百分之百的真实的,还会违背相关的规定吗?如果这样的话,为什么需要这样的规定?因为你刚才讲这是针对虚假的信息,为什么正确的信息会受到处罚和限制?另外,这个法规也是针对群体性事件吗?比如骚乱等等。将来政府有关部门也有责任及时准确地报道相关的真实信息吗?
[汪永清]:
首先我准确地告诉这位记者,新闻媒体报道的东西是真实的,没有人再以这个理由去处罚你,问题在于真实与否。不是每个人的报道都是真实的。作为法律,就是要防止不真实的东西发生。如果最后的结果证明你这个就是真实的,就没有造成后果,怎么罚呢?不会的。这是我想讲的第一点。
[汪永清]:
我手上有个别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不怎么真实的例子,这都是后来发现的。这些记者朋友在开始报道的时候,他绝对认为他报道的是真实的。实际上由于缺少必要的程序,他没有找到有关的部门核实,报出去了,结果造成不真实的情况。至于刚刚谈到的第二个问题,我想我开始时已经讲到,这部法律包括四类突发事件:第一类是自然灾害,第二是事故灾难,第三是公共卫生事件,第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在这样的突发事件中,都要求政府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信息。不发布信息,适用于我刚才讲的处分。
[香港《明报》记者]:
负责执行这条法律的是履行统一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就是所在地的政府,它确定这个记者的报道是否不实或者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情节严重,由所在地的政府来执行。如果这个政府一方面瞒报或者发布不实的信息,然后它又执行处罚记者的责任,您觉得这个法律对记者是公平的吗?
[汪永清]:
这个问题提得好。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因为记者朋友没有这个稿子,稿子原文讲的履行统一职责的人民政府,首先自己应该履行义务。什么义务呢,就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在这个前提下,就是说我已经给了你信息,而且是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我要对你管理,我要对人民负责,不要瞎报道,这是基本的前提。条文的原文是这样写的,这位朋友的汉语不错,知道汉语的逻辑结构。我念一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时、及时地发布有关突发事件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它进行管理”,用的是“并”。也就是说,它的资格来源于什么?来源于它先发布消息,而且这个消息是准确、真实、及时的,这是它取得资格的一个法律条件。
[汪永清]:
第二,如果政府就是不发布信息,或者它发布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我就鼓励你揭发它。如果你揭发它,它要处罚你,这里我讲一点法律知识,我国的行政处罚大概和香港地区以及新加坡的体制不一样,我国政府的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的决定,也就是说,它罚了你的款不是马上交的,你有意见可以到法院告它去。如果它很不讲理,自己不去发布消息,还处罚你,你就到法院告它,我国1989年就出台了《行政诉讼法》。
[法新社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中国政府觉得一定要有这种法律?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在外国采访有什么错误,一个媒体可以登一个认错的信息,如果没有很明确的认错,采访对象可以打官司,经过民间法律追究责任?第二,真假有时候是很难确定的。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只可以依靠他的采访对象,比如说采访对象A说这样,B却说成那样。有时候政府也是采访对象,他们说话不一定准确。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往往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受到处罚?特别是我们不是故意的,为什么要受到这样的惩罚?如果权力在政府手上,记者往往被批评为是错误的?
[汪永清]: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草案对新闻媒体有这么一句话的规定,有几个考虑:
第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我请朋友们注意,什么是“突发事件”,本法规定是严重的事件,不是说一个汽车撞了两个人,这不属于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全社会,包括媒体,第一要务是要控制事态的发展,减少事态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这个前提下,新闻媒体对这种事件的报道错了,不是常态下对一个特定的人,或者是特定的组织,名誉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损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
[汪永清]:
第二,这些年,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一方面绝大部分的媒体和记者朋友为突发事件的报道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做了很大的贡献,这是全社会都有目共睹的。但是,在这个地方我告诉各位朋友,确实有极个别的记者朋友很不负责任地报道虚假的、甚至捏造的事实。你可以到网上去查,已经处理过的有很多事情。我们国家一切都在发展过程当中,包括新闻媒体也在发展过程当中,有一些记者,为了抢消息,确实做了一些我们认为、常人也认为不应该做的事情。
[汪永清]:
第三,我国的法律制度大体分两套体系:一套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体制,一套是行政执法体制。一般把对轻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交给政府,而不像国外,我了解好象法国也不这样,不像美国、英国这样,包括新加坡,把所有的行为都交由法院裁判。在我国,情节轻微的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当中,外国也开始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我们在这里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来处罚的,这是我们国家立法的一个现状和特点。所以,对有这样一种违法行为的,我们在法律当中一定要有所交代,如果没有交代,这个法律就不完善、就不完备。
[汪永清]:
第二个问题,关于真假的问题,我赞成您的观点,真假是相对的。而且我们这条规定,不是简单地处理假新闻,而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我还是反复强调这一点。我编了一个假新闻,一不小心或者疏忽大意,没有伤害到谁、没有影响到谁?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进行处罚,这是我想强调的第一点。
第二,请记者朋友一定要注意,我前面讲的限制词“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什么信息或者是发布虚假信息。前面为什么要加这么多的限制词,懂中文的朋友都了解,“擅自”本身就是你没有权限的事你自己自作主张,这就是“擅自”。我们还不放心,在前面加上一个限制词“违反规定擅自”,没有“违反规定”的“擅自”还不处罚。所以,因这种管理可能产生的误解已经压到最低。可以看看我们所有的法律,有“擅自”里面没有限制的,只要“擅自”就处罚。为了防止执行中的任意性,我们有一个“违反规定”。什么是“违反规定”,就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什么让你做,什么不让你做,都清楚。
[《中国日报》记者]:
汪主任,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利,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换句话说,如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谢谢!
[汪永清]: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从2003年开始起草这部法律始终一以贯之、高度关注、小心翼翼的一个问题。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也不例外。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情况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部法律,如果朋友们认真去解读,它的第一使命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可以说,这个条文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这样的主题来展开的。我很坦率地告诉各位朋友,这个思想如此明确、如此一以贯之,能够最终写入到法律当中,这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
[汪永清]:
我举草案当中的四件事:
第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来加以处理。这些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才能依照这个法来采取措施,而不是一上来就先用这个法律规定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过程当中,要遵循比例原则。这个比例原则简单来讲,就是政府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选择,要选择一种对老百姓的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它如果不这样做,它就违法。
[汪永清]:
第三,“在突发事件当中,依法征用或者征收老百姓的财产,事后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突发事件应对结束以后,要根据情况,制定优惠的政策扶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发展经济、恢复生产,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有关救助、补偿、抚育、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措施,尽快地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汪永清]:
因时间关系,会就开到这里。
我想再说两句话,第一,朋友们在会后对这部法律还有什么要了解的,我欢迎大家随时和我们联系。第二,我再次重申今天下午讲的核心的意思,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不仅不能没有我们的新闻媒体,而且还要充分地发挥新闻媒体所特有的作用,来帮助监督我们的政府履行职责。这一点,我们作为这部法律的起草者,这个认识,这样一种自觉性,是一以贯之的。所以,我想,这部法律颁布以后,只会更好地为你们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提供方便、提供条件,而不是相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同其他群体一样,里面也有一些人不守规矩,就像开车,有的出事故,有的不出。就像生产经营者,有的就很好,有的就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我们所针对的是要给出一个指向,对那些不负责任、情节严重的,在这部法律颁布以后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你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职业,你们可以大胆地行使记者的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对我们的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建议。作为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们也诚恳地希望各位朋友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尤其是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加大你们的力度。谢谢大家!
[华清]: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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