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东丽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本市某高尔夫俱乐部一位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好处费的工程部经理因犯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处以刑罚,相关行贿方一并获刑。此前,这名经理曾有过两次职务侵占行为,此次被一并处罚。据了解,本案是天津市曝光的第一起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33岁的被告人程某原系本市一家高尔夫俱乐部工程部的经理。2004年11月至12月间,程某负责监督该俱乐部地热利用工程和供暖外网工程。在工程调试验收期间,程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取了施工方某地热供水工程公司工程部经理李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用其中的1.6万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2003年10月,该高尔夫俱乐部安装中央空调期间,程某通过他人介绍,与在某冷却塔公司驻津办事处的业务经理周某相识。10月8日,程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周某签订合同:以29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公司的HDCT—400—5方型横流低噪音阻热壳冷却塔一台。在10月9日、30日,当程某所在高尔夫俱乐部分两次将货款付清后,他又在办公室收取了周某给付的好处费2万元。
2003年12月,程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组装电控柜的业务交托给本市一电泵厂的厂长任某,此后由任某委托一电器设备厂厂长张某具体组装。在工程过程中,任、张二人商定在实际工程款项基础上虚开数额。工程完工结算时,程某指使任某、张某在实际工程款基础上虚开1.6万元,后由张某提出现金。三人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吃喝挥霍,其余额交由任某支配。案发后,任某退缴了赃款1.6万元。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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