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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课题组构想反腐败法
目前已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有60%至70%的大要案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的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这是贪官外逃的真实写照。要准确估计出中国外逃贪官的人数,确实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
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从1990年开始,资金外逃额在每年100亿美元上下波动,总体呈上升趋势。
贪官及资金外逃已经在国际上造成了中国较腐败、人权状况差的不良印象,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加大了追捕外逃贪官的成本。
“中国应走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之路。”反腐专家王明高说。
对于王明高以及他的反腐败研究团队来说,2006年是一个重要拐点:经过持续三年的反腐败制度设计研究,一个有效预防并惩治腐败及贪官外逃的法律制度设计已经初具模型。
“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建立中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民法打击贪官外逃;废除贪贿犯罪死刑;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外逃贪官——这是五个撒手锏,一个也不能少。”王明高说。
事实上,目前课题组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及贪官外逃法制对策研究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构想。
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腐败法
贪污贿赂案件要得到公平审判,首先必须保证检察机关能独立行使立案、调查、侦查、批捕、起诉、支持公诉、法律监督等各项检察权。因为反贪的对象往往涉及官员,背景复杂,关系网庞大,如果反贪局隶属于司法机关,难免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影响其独立性。
保证反贪机构的独立性是各国普遍奉行的原则,且都载于法典。如文莱的反贪污法规定:“反贿赂局局长除国王外,不接受任何人的指挥和控制。”
此外,腐败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其手段隐蔽、狡猾,很多案件群众举报后,不经必要调查很难确定是否有犯罪嫌疑。
因此,中国迫切需要一部“反腐败法”,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办案人员采取特别调查措施和特别侦查措施的权力。
课题组认为,这些调查措施应当包括:向金融单位查询有关的款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验或者检查犯罪现场,提取有关物品和资料,传唤和询问被举报人和知情人,责令被举报人说明财产来源,中止被举报人和有关人员职务等。
特别侦查措施则应包括:赋予侦查官员无证搜查、强行搜查、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并说明财产来源的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一定级别的官员行使无证逮捕犯罪嫌疑人、限制涉嫌犯罪的人转移财产、行使查封、冻结银行账号或财产、扣押赃款赃物、收缴涉嫌犯罪的人的旅游护照等证件、限制其出境或将其拘留逮捕等权力;同时还应赋予所有侦查人员在行使侦查公务时,均可要求得到任何人协助的权力。
据课题组调查,在目前已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有60%至70%的大要案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的。
王明高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贪官外逃的严峻现实,说明相应的预防和惩治措施存在弊端:一是制度缺乏。如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在中国还未真正实行,从而无法监管公职人员的财产变动状况;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在中国仍属空白,导致贫富差距加大。二是相关机制缺失。如外汇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使贪官的非法所得外逃他国有隙可乘;官员出国活动审查机制以及出入境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使贪官能轻而易举地逃往国外;民法追赃机制以及公民信用保障号码的缺失,使追逃贪官举步维艰。三是法律缺失。“反腐败法”仍处研究中;贪贿犯罪仍有死刑设置;缺席审判制度仍未设立等。四是国际合作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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