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举行的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本市近期将开始实施《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届时,在津的外地农民工和本市农民工,都可以实现“病有所医”。
据了解,截至目前,在本市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有130万人已经随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有14万余人,占全市进城务工农民的比例不到10%。为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本市专门制定了《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既包括外地农民工,也包括本市农民工。《办法》对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参保形式、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管理经办作出了具体规定。
医保不用农民工掏腰包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根据农民工劳动关系状况,用人单位要按月为务工期间的农民工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是3.5%,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等保险待遇。
据了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两种办法:一、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本单位城镇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二、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年以下(含一年)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着“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建立在职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由一年期限以下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据介绍,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急)诊医疗补助,当期缴费、当期享受,不计算缴费年限。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的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统一申报缴纳。
农民工看病能报销了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医疗费用,属于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将予以支付。《办法》还规定了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据了解,农民工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是: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统称门诊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据介绍,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50元;三、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70元;四、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1300元。上述四项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为4.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80%。
医疗费要由单位埋单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以及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负担。
据介绍,农民工患病时,应当持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用人单位在《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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