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某仪表有限公司拖欠其450万元违约金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一份“被告方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上面写着“被告违约在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万元”,而被告方认为该证明系原告伪造,并申请司法鉴定。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方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并当庭质询了司法鉴定人员。据了解,司法鉴定人员在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在本市还属首次。
原告:被告承诺给付450万违约金
原告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第一次开庭时诉称,2004年6月9日,原告和被告天津市某仪表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在2004年6月21日至11月26日期间,分16次向原告供应无线远传水表系统15万套,每套单价150元。原告在2004年7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分7次给付被告货款22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但被告却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只向原告提供了3万套货物。2005年4月25日,被告就双方合同的履行问题,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写明“由于被告违约在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万元,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承诺向原告支付450万元的违约金后一直未有任何支付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被告目前的偿还能力,原告要求被告先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0万元,其中90万元的违约金用于抵偿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货款,故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0万元,同时原告保留对另70万元违约金追偿的权利。
被告:证明纯系伪造
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代理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代理人表示,原告和被告的合作协议签订之后,被告按约定履行了多方面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倒是原告未能支付货款。同时,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供货计划调整,致被告向原告交货时,原告拒绝接受,而且原告还拖欠被告大量货款。对此,被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另外,被告从未向原告出具证明,承认自己违约在先,原告的证明纯系伪造。被告更未承诺赔偿违约金,因为被告并未违约,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该代理人表示,原告方当庭陈述的“证明”内容分为两段,第一段的内容可以认为是证明原告系某仪表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具有证明性质的内容。而第二段文字是原告后来添加上去的,其内容与第一段的内容可谓风马牛不相及,两段文字之间没有前后连贯性、没有因果关系。前面说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后者说买卖合同的损害赔偿及解除事宜。
鉴定结果是否真实?
庭审中,被告方对“450万元违约金证明”的第一段文字和印章真实性未表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第二段文字是否为原告自行添加。休庭后,法庭根据被告的请求,委托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出具的“证明”进行了鉴定。鉴定的项目为,第一二段是否重复打印形成,第二段文字的打印时间与盖章顺序。第一段文字格式与被告存档第一段文字复印件是否相符以及落款日期与印文形成的顺序等。
本次开庭,法官宣读了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结论为,印章印文与被告印章样本是同一印章。第一段与第二段文字为同一电脑打印机打印出,因未提供涉案电脑,不具备“两段是否为一次打印”的鉴定条件。第二段打印时间与盖章的时间,因无交叉部位,不具备检验条件。第一段文字格式与样本证明文字格式相符。盖章打印字迹的顺序为先打印后盖章。对于该鉴定结论,原告方认为是科学的。而被告方认为,有没有涉案电脑和打印机,并不是鉴定的必要条件;文字和印章无交叉,不能成为不具检验条件的理由。
根据被告申请,负责该项鉴定的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被告代理人的质询。在此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就“为何要求必须提供电脑和打印机;印章印文与文字不交叉为何不能鉴定”等问题进行了解释。但被告方对鉴定结论还是提出强烈质疑,并请求法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重新进行鉴定。据悉,被告方已经以制造伪证进行经济诈骗的理由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法庭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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