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告宣传,河北省唐山市一退休干部在本市一家大药房购买了一盒助阳裤。但后经咨询及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该退休干部却认为自己所购助阳裤的广告及说明书均属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大药房“退一赔一”,并登报告知消费者真相。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欺诈行为,一审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杨某是河北省唐山市一名退休干部。2006年4月,杨某看到一则助阳裤的广告,该广告副标题为:“既治前列腺又能强肾、全面解决男性问题”,该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有效治疗阳痿、早泄、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等内容。为此,杨某于当月6日在本市某大药房购买了一盒助阳裤,价款为68元。但是,其后,杨某经向有关人士咨询及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认为某大药房所售出的产品是非法产品,其广告及说明书均属诱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为此,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价款68元并赔偿68元,同时在报纸上刊登启事,将违法产品助阳裤的违法事实真相告知消费者,还消费者知情的权利。
案件成诉后,被告某大药房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助阳裤的广告内容引用了专家的论断,做了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并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另外,该产品的样品类别标明为保健用品。法院就此走访了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得知,国家对于保健用品未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因此,对于该产品无法作出评价。经查询地方法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的助阳裤,经过了陕西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经过了检验并取得了生产及销售的许可证书,因此该产品不属于非法产品。但该产品的广告使用了专家的名义做证明,并宣传其治疗作用,夸大了功能,超出了该产品所批准的广告内容,并且,广告还明示了使用该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就能达到某种效果的断言,因此,该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另外,《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将以虚假的广告方式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视为欺诈行为。因此,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一倍价款的责任。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启事的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消费者将所购助阳裤一套返还被告某大药房;被告退还原告价款68元,并赔偿原告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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