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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的“四岁男童陈晓辉被绑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绑架罪判处绑匪罗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时判令罗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3.4万余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罗某系外地来津人员,租住在本市西青区中北镇大卞庄前街。罗因经济拮据产生了绑架儿童勒索钱财的歹念。2005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在暂住地附近,将独自在外玩耍的男童陈晓辉哄骗至暂住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鞋带和绳子捆绑被害人陈晓辉的手脚,用胶带封住其嘴,然后将陈晓辉藏于暂住处。后来,罗某见被害人亲属四处寻找陈晓辉,唯恐罪行暴露,遂于次日凌晨将被害人陈晓辉转移至外环线五号桥附近一空房内藏匿。之后,被告人为勒索赎金,伪造了姓名为张小义的身份证,购买了电话卡。
此后,被告人通过被害人亲属张贴的寻人启事得知了被害人亲属的电话号码,于是采取用手机通话及发短信的方式,威胁被害人亲属,索要5万元赎金。2006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在本市和平区和平路邮政储汇所兑取汇款赎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陈晓辉随后被解救。被害人因“双手足缺血性损伤”,双足趾干灶坏疽,造成右足第一趾、第二趾末节缺失,右足第三趾、第四趾末节坏死,右足第五趾完全缺失,右足第一趾末节缺失,功能严重障碍,其损伤为重伤,构成X级(10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并且其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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