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某在与妻子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仅仅过了两年,林某便因车祸去世。此后,林某的两个姐姐以“弟弟是向她们借款购买房屋的”为由占有了涉案房屋。林某年仅11岁的女儿小玲不能接受该结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姑姑腾房。而二被告却以小玲可能不是弟弟的亲生女儿为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鉴于被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牙齿和毛发等检材系林某所有,故一审判令二被告向小玲交房。
原告小玲的母亲系林某前妻,本案被告林瑾、林萍系林某的姐姐。小玲的母亲与林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小玲。1998年,小玲的母亲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同年11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小玲随母亲生活。2003年,林某贷款19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5月的一天,林某因车祸去世。
小玲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涉案房屋是小玲父亲的私有房屋。父亲去世后,小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二被告以林某生前欠其债务为由,不同意小玲继承,并强占了房屋。因此小玲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小玲所有,并判令二被告腾出房屋交付小玲。被告林瑾表示,弟弟购房的首付款和房屋装修费用全部是向她借的。弟弟去世后,其生前所欠债务,依法应从其遗产中予以清偿。另外,弟弟生前对小玲是否为其亲生女儿表示怀疑,并曾有意做亲子鉴定,因此要求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确认小玲是不是弟弟的女儿,并依据鉴定结果判决小玲对弟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同时判令用涉案房屋清偿弟弟生前欠被告的债务17万余元。庭审后,法院查明,林某生前欠林瑾人民币4万元,并有借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小玲系林某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林某已死亡,其生前购买的房屋应由小玲继承,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腾出并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小玲亦应承担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的义务。对于林瑾要求小玲偿还林某生前所欠4万元人民币的请求,原告表示认可,法院予以照准。二被告称,小玲与林某没有亲子关系,不能继承林某的遗产,并提出用林某的牙齿和毛发与小玲做亲子鉴定,但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检材系属林某所有,同时原告也不同意该鉴定申请,因此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被告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一审判决后,小玲的姑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经法官耐心开导,被告方已履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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