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天津市商业联合会获悉,月饼强制性国标又增添了新的内容。从今年开始,凡是在月饼中放置照相机、金银首饰等进行搭售的情况,将按照违反食品标签标准进行查处。对于在月饼盒内搭售其他物品的,包装标签不得标注为“月饼”,而应以搭售的商品命名。
据悉,中国商业联合会本月3日对外公布了我国首个月饼强制性国标第1号修改单,对去年9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的《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两处修改,此前“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的规定将被取消,由“每千克月饼的销售包装容积应不超过9×103立方厘米”所代替。此外,在保质期方面,《标准》规定,从生产之日算起,冷加工散装月饼不低于3天,冷加工盒装月饼不低于20天,热加工散装月饼不低于10天,热加工盒装月饼不低于35天等。
据介绍,针对修改后的《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本市还对月饼生产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定。按照国标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今年月饼盒上的名称将更加直白,名称不得含混不清。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商标名称、牌号名称时,应同时注明准确名称。生产月饼的包装要选择可降解或易回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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