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订了《生态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实施。
2、全市80%以上的区县达到生态区县建设指标,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3、全市区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区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市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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