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没有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该厂职工石某因患晚期肺癌花去医疗费24万余元,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事后,石某的妻子将某工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医疗费22万余元。近日,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按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比例为原告之夫报销医疗费,即为其报销医疗费18.5万余元。
妇女梁某诉称,其丈夫石某是某工厂的职工。1999年12月,其夫被诊断为“右小肺小细胞肺癌晚期”。2000年1月,其夫在医院做了“右下肺下叶切除术”,手术后在医院进行放化治疗。2003年8月,其夫经治疗无效去世。在治疗期间,因某工厂未参加医保,治疗费用全部由家里支付,这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以至于负债累累。石某去世后,遗有70岁的老母和17岁的儿子,现在他们的生活极度困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工厂支付医疗费24.8万余元的90%,即人民币22万余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工厂的代理人表示,被告是国有困难企业,1999年全面停产,一些职工的医药费一直无法解决,就连死亡职工的医药费也都拖欠着。被告在积极向上级反映拖欠职工各种费用的问题,也在等待着在改制中解决这些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之夫经治疗无效于2003年8月去世,所需的治疗费用全部由死者本人及其亲属垫付。被告作为国有困难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原告之夫石某生前尚未报销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24.8万余元,经法院依据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核查,符合报销政策的数额为18.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夫石某生前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石某生前所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被告应参照医保政策向原告支付原告之夫生前之医疗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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