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相继审理了一批在工作之中造成的摔伤案件。同是摔伤,有的案件法院支持了伤者一方的索赔要求,而有的案件则驳回了伤者的请求。据了解,这是因为一些伤者与被告构成的是雇佣关系,而另一些伤者与被告构成的是承揽关系。法官提醒市民,在类似案件中一定要明确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雕塑师摔伤致死雇佣关系应赔
死者杨某系泥塑雕塑师,2005年9月,杨某到被告王某经营的金属制品厂从事泥塑神像的雕塑,雕塑场地设在金属制品厂内,该厂给杨某配备了两个小工,为杨某和泥,同时该厂还为杨某提供了住宿。
杨某的妻子郑某和她的儿子认为,杨某与被告系雇佣关系,杨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4.5万余元;医药费、尸体冷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杨某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杨某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膀胱破裂,医生建议手术,但杨某拒绝手术。被告认为,杨某和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自2005年9月23日到被告经营的金属制品厂从事泥塑雕塑,雕塑场地设在金属制品厂内。该厂还为杨某配备了两个小工,为杨某和泥,雕塑使用的泥亦由被告提供,同时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住宿,故杨某和被告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由于杨某拒绝手术,导致病情加重并死亡。因此,杨某的死亡与其不配合医生的建议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杨某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60%,即15.8万余元。
拆卸冷冻设备摔伤头部承揽关系不赔
2006年3月,被告胡某与某超市签订购销协议,商定由胡某购买超市的货架及冷冻设备。后来,胡某与原告任某电话联系,要求任某去超市进行拆卸。任某便召集人员到超市拆除胡某所购买的货架及冷冻设备。在拆冷冻区的招牌时,任某不慎从铁梯上摔下,头部严重受伤。
庭审中,原告方请来证人,欲证实原告和被告系雇佣关系,而被告对双方为雇佣关系不予认可,坚持双方系承包关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提交了一份“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今由任某承包胡某制冷设备全套,装卸人工费、车费共计4600元,如有人员伤亡和损坏商场东西由任某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问题,被告提供了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由于原告对该协议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应认定该协议真实有效,于是一审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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