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已于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关注保护孩子的安全与健康,那些身处特殊困境下孩子的健康与安全,尤其那些社会流浪儿童,身患残疾或者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因为他们往往成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如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等。为了切实给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身处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空间,“草案”中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胁迫、雇佣、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的现象说“不”。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该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的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
佟丽华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草案”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与国际接轨,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尤其是那些身处特殊困境下的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更加突出了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担负的职责,更是首次在“草案”中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现象提出,“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佟主任介绍说,在街头,人们经常看到部分成人操纵的十几岁的孩子衣衫褴褛,蓬头垢面或在街头向过往路人乞讨,或在繁华街道、快餐厅追逐着青年男女情侣兜售鲜花,部分人利用孩子充当自己的牟利的工具,在他们赚取大把钞票的同时,这些尚未成年的孩子却失去了上学读书的机会,失去了健康成长的环境。
无独有偶,在天津市检察机关日前批捕的一起盗窃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在街上将两名尚未年满14周岁的流浪儿带至其暂住地,向他们传授偷车开锁的犯罪方法,并亲自安排同伙带两名孩子作案,自己负责销赃,结果在第二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归案,两名流浪儿因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的环境已经被破坏。
佟丽华说,正是基于这个严峻的现实,在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国家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对流浪、乞讨、残疾、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机制,根据需要设置救助场所对上述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护、教育,国家政府部门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鼓励与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建立救助场所。同时明确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
本市一位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资深检察官也认为,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将“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明确提出,反映了国家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视。2005年8月28日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在第41条明确指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也在第29条中,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指出,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的成年人,将依照刑法,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佟丽华简介:佟丽华现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担任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等社会职务。2003年5月佟律师登记注册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该中心自成立到2006年6月共接待20000多件咨询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数接近200件。佟律师积极参与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在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工作中,佟律师是团中央阶段起草小组成员和团中央建议稿第一稿的执笔人。他关于建立独立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的建议受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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