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即日常所称的自来水,关系着千万市民的生活与健康。9月1日起,《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天津市首次就城市供水用水活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施行后,供水企业和用户,将各有“规矩”约束。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企业要保证供水服务质量。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规定水压标准的,供水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强制整改,并处以高额罚金。
《条例》还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没有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的情况,形成事实上的供水用水合同关系。今后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要逐步建立健全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
此外,用户享受了用水的权利,就应当履行向供水企业支付水费的义务。《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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