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收缴及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日前,天津市出台了《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所谓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缴的资金。保证金的缴存按照矿区面积、收缴标准和影响系数确定。采矿权人的保证金直接存入保证金专户,并实行专储专用。
据了解,采矿权人停采或闭坑后,须将矿山环境恢复至合格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带息返还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如果采矿权人在矿山停采或闭坑后,不按要求恢复矿山生态环境,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将用于该矿山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合格标准为:(一)符合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二)对塌陷、毁损、占压的土地已进行回填、平整或改造,已恢复至适宜林木、植物生长、水产养殖等可供利用的状态;(三)采矿活动中遗留的探槽、探井、钻孔等不能作其它利用的,已进行封闭或者回填;(四)各类岩土体边坡小于允许坡度值,危岩体、不稳定边坡等得到有效治理。诱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已消除;(五)尾矿、废石、废渣、剥离表土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场选择合理,安全稳定,无滥占耕地、污染环境等现象;(六)露天采场边坡和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种草植树。
此外,该办法规定,申请采矿权必须预缴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已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如果采矿权人不缴存保证金,将不予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并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