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今日出台,同时,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今天正式启动,在津的外地农民工和本市农民工将实现“病有所医”。
《细则》在今天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对农民工实施医疗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细则》规定参加医保农民工范围,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以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截至目前,在本市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有130万人,已随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有14万余人。到今年年底,本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将扩大50万人。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情况通报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便掌握扩面”进度。
农民工医保由单位负责申报参保 本年度农民工医保缴费基数98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今天出台,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今天正式启动,在津的外地农民工和本市农民工将实现“病有所医”。
农民工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方式,认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农民工申报参保后,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确认。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报参保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及时立案,作出处理。
单位如何缴纳农民工医保费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在《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为招用的农民工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参保方式认定申报,并自收到《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确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优先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并申报缴纳。
新成立用人单位或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并于登记完成后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农民工参保方式认定和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期限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出具《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变更确认通知书》,明确变更事由及原因。用人单位在收到变更确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缴纳医疗保险费。
本年度农民工医保缴费基数980元
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2006年度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980元。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发生符合大病统筹和大额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统筹支付。
农民工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已参保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未超过三个月的,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农民工可以自补缴当月费用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用人单位应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农民工患病时,应持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患病,需转外地医院就医或返乡就医的,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原籍期间患病就医的,参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农民工退休医保终止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在职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参保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由一年期限以下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计算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由稳定劳动关系转为一年期限以下劳动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在职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统筹基金不再予以注资,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不转移个人账户;跨省市流动或返回原籍的,个人账户一次性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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