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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确保大额医疗救助制度的平稳运行,保障患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即日起调整大额医疗筹资标准和救助待遇。
昨天,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通知,自2006年度开始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100元。已按上年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参保人员只缴足差额部分。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从调整养老金待遇中一次性扣缴。参保人员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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