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今起施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将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追究责任: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追究形式包括: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