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要在48小时前公告
盗水行为要给予重罚
高层供水设施半年清洁一次
拖欠水费要交纳违约金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昨天实施。今明两天,我市将举行相关宣传咨询活动。
《条例》规定,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水源水质发生变化时,水利、环保部门要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高层用户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要半年清洁一次,清洁后要进行水质检测并向用户公布;用户拖欠水费,要交纳违约金;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在48小时前向社会公告;对盗水行为,要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禁止一切污染活动
新实施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对供水水质监督工作进行了严格管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切实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条例指出,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水利、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自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市供水管理部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用户拖欠水费要交纳违约金
新实施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居民用户拖欠水费,要交纳违约金。
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5‰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仍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条例还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用水类别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让高层住户喝上放心水
新实施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高层用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条例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要立即进行抢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条例,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厉查处五种盗用水行为
本市将严厉打击各种盗用水行为,新实施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对盗用水处罚进行了有关规定。
条例指出,本市将严厉查处5种盗用水行为: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有上述行为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维修需提前48小时向社会公告
新实施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在降压或者停水48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违反规定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供水企业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都要实施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