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给予适当补贴。
据了解,此次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以本人名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参加年检,有固定经营地点,正常经营,按年度连续缴纳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残疾人,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对按年度已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起始时间为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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