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天津市残疾人个体户参保,鼓励更多残疾人通过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上岗,市残工委、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部门首次推出为城镇残疾人个体户适当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为已交纳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商户每年补贴1200元,即日起市残联劳服中心开始接收核查残疾人个体商户的补贴申请。
据市残联残疾人劳服中心就业科邓丰科长介绍,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此补贴政策。本次补贴资金将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将审批通过的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补贴资金。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到位后,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卡中。
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可持规定申请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符合条件后,由街、乡、镇残联一并上报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其相关申请材料,按规定录入“网络系统”上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最终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向合格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银行卡”。
本办法即日起开始进行本年度申请补贴工作,11月份将为合格残疾人个体户发放2006年上半年的养老保险补贴金。以后按规定,每年2月份和8月份分两次办理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手续,2月份发放上年度7—12月份的养老保险补贴,8月份发放当年1—6月份的养老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以本人名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参加年检,有固定经营地点,正常经营,按年度连续缴纳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残疾人,则不享受此办法给予的补贴。
补贴标准:
对按年度已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此办法规定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以后将根据本市社会保险水平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
申请材料:
1、《天津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2、提供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3、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4、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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