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从天津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决定自2006年9月10日起适当调整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即每千瓦时由0.4583元调整为0.49元,上调3.17分。
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自2006年9月10日起购买的电量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对每月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调后价格自2006年10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市物价局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尤其是电力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