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津视同“本市职工”
昨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今后农民工在本市打工、就业、福利等将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待遇。
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 童工职介要坚决惩处
本市将加大安全监察力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同时,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
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 培训农民工给予补贴
按照国家关于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的总体要求,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农民工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将其中具备一定培训规模的定为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为主要培训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等三类培训,使接受培训的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对培训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培训补贴;对培训农民工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使之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补贴。
清理歧视农民工规定 有组织有计划就业
据悉,本市将清理取消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或不合理限制。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坚持公益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制定农民工就业服务扶持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备、手段先进、高效诚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引导性培训服务。
针对农民工就业分散的特点,大力发展农民工劳务派遣组织,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变分散就业为有组织、有计划的就业。加强就业信息化管理,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农民工就业登记制度,并实现与培训、保障信息的共享。在滨海新区以及转移就业任务重的地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模式和政策框架,并将成功经验在全市推广。
欠薪预警有制度保障 解聘农民工要补偿
本市将严格按照《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争取3年内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就业补助金。
同时,将完善农民工工资结付手续。在建筑业和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其他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大力推行欠薪预警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对发生拖欠工资的单位,在末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前,一律停止投标资格,限制承揽新项目。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强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行业资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量身”制定社保制度
本市还将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管理手段,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防止和纠正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工资政策的行为。严格执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本市要切实搞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推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现有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政策。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在津的外埠企业,可以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将建筑业农民工作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落实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到2008年,各行业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新制度。研究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确保返乡出城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障。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较低费率,广泛覆盖,可以转移,社会共济”的原则,研究拟定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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