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扬民主法治旗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和手段。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在加快发展中,我们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立法速度,加大了用法治调整不公平社会现象的力度,在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用和谐社会理念促进立法工作。立法不仅重视调节经济生活的平衡,也开始关注理顺社会关系的平衡,更注重贴近百姓生活,并对以往有悖于“社会和谐”的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调整。如制定和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等。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引导民众有序参与,“开门立法”。今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不到一个月时间,收到14万多条修改意见。前不久,广州市公布了《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这是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地方规章。
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公正和保障人的权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35项改革任务全部启动,在保障人权、降低司法服务门槛及加强监督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死刑核准制度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问题的措施,以及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都明确表达着保障人的权利这一理念。
建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2005年全国公安部门的开门大接访,做到了“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都要依法处理”。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在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利和检举权利,强化政府信访工作的责任方面迈出了新步伐。保一方平安成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山东省将“平安山东”建设纳入了决策目标、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三个体系之中。河南省坚持“警力下沉,财力倾斜”,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使命案攻坚、社会治安等多项指标名列全国前茅。
帮助百姓、特别是困难群体更公平地享受到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新规,扩大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范围,“五保户”、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见义勇为者等14种情形被纳入其中。司法部门加大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2005年全国有43万困难群众得到了法律援助,比2004年增长了48%。各地拨付法律援助经费2.6亿多元,中央财政还首次拨付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如果说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钢筋”,那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水泥”。民主和法治的有机融合,铸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强基石。
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首次集中发表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政府文告。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让党员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在中央政府带动下,基层政府关于民主表达制度的创新层出不穷。从2006年7月到2007年12月,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一次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深刻的实践已拉开序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村民自治的民主化进程向前迈进。重庆开县麻柳乡由乱到治,政通人和,连续5年零上访,创造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八步工作法”被称作“麻柳现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开展基层民主实践上阔步前进。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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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日从财政部获悉: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作出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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