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方国际狩猎场有限公司状告其侵权索赔1元
沸沸扬扬的富士康公司与第一财经日报名誉权案件刚刚和解,9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又受理了山西东方国际狩猎场有限公司起诉《第一财经日报社》名誉权一案。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该《第一财经日报社》及所涉媒体在头版头条醒目连续5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国家林业局、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公安厅批准,并依法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华北地区唯一的国际狩猎场。狩猎场位于平均海拔1560米的太月山原始森林,面积200多平方公里。狩猎场区域内生存、繁衍的野生动物有金钱豹、袍子、獾子、山鸡野猪、野兔等飞禽走兽。但国家林业部门对狩猎的动物有着明确的规定,严禁猎杀金钱豹。现原告从2006年元月一日起,正在筹备“首届中国国际狩猎节”,已投入巨资进行国内外的广告宣传和招商工作。
2006年8月14日,被告第一财经日报社刊登被告章轲署名文章,标题为《国内狩猎场暴利之诱:金钱豹可猎杀》。文中称:“在一些狩猎场,不仅可以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钱豹、梅花鹿,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以及驼鹿、马鹿和榛鸡,更是可以免费猎杀野猪、袍子、雪兔、松鼠、狐狸等野生动物。‘你要不信的话,可以马上到山西东方国际狩猎场的网站上查一查。他们那里就可以打到金钱豹。’这位知情人士说。记者随后在山西东方国际狩猎场的网站上查实,这里确有‘金钱豹、梅花鹿、马鹿、黄羊、野猪、狐、林麝、袍子等230多钟’,且都列在狩猎范围”。该文发表后,立即在国内外各媒体引起轩然大波。认为原告狩猎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可对金钱豹等一类保护动物进行猎杀。各媒体纷纷对原告狩猎场“暴利之诱”、“可猎杀金钱豹”进行转载报道。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对客观事实应如实报道。被告未经核实或出于某种企图,对原告狩猎场故意用“暴利之诱”、“可猎杀金钱豹”等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极大的损害,并对原告投入巨资正在进行的“首届中国国际狩猎节”的筹备工作和商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经济损失将难以估量。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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