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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在北京宣布正式建立,并要求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同时还对人民法院新闻发布机构提出要求: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因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公众有理由对上述部分规定感到遗憾。因为,正像《羊城晚报》在次日的评论中指出的那样:“法院新闻发布或有禁区,媒体监督司法当无禁区。”
近年来,包括法院在内的很多行政、司法机关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建立了新闻发布制度,并赢得了声声喝彩。确实,新闻发布制度的确立,提高了这些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透明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使人民当家作主有了信息基础。但也应该看到,很多新闻发言人在追求使对本单位有利的信息发布的多多益善的同时,也肩负着将“损害”本单位形象的“新闻”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灭火”重任。这样做的单位不少,只是公开承认这样做的几乎没有。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新闻发布机构提出的要求就颇令人深思。
如果到此为止,还说得过去,毕竟上级法院有权“监督”下级法院,法院有权管理自己的法官。但法院要求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则有悖法治精神,且有越俎代庖之嫌。在法治社会中,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新闻宣传政策,媒体责无旁贷。但如果各个部门都对媒体划出“禁区”,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媒体将很难肩负起舆论监督的神圣使命。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应着眼于新闻报道是否有助于促进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否有助于维护大局的稳定,而不是一个部门利益。
诚然,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公正审判的前提是法官不因媒体的报道而先入为主或受其他干扰。此次最高法院意欲通过司法信息管制来解决所谓“舆论审判”问题其初衷无可非议,但却低估了媒体的自制力和法官的承受力,高估了媒体的“胆量”。应该看到,媒体关于案件的报道绝大部分是公正客观的,所以不能动辄以“舆论审判”为理由剥夺其应有的采访报道权利。而一个高水平的法官绝不会仅仅因为媒体的报道而失去“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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