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消费者在一家商厦花费近千元购买了一系列资生堂护肤品,准备送给朋友。但购物后经上网查询,这名消费者惊讶地发现,自己买回的竟全属假冒品。气愤之下,该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商厦赔偿损失并登报公开真相。日前,双方在汉沽区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商厦赔偿消费者3000元,消费者撤诉。
原告杨某起诉称,8月6日,他到本市汉沽区一商厦内为朋友选购礼物,经售货员推荐购买了“资生堂高纯美维他命霜”1盒、“资生堂麦儿保湿营养乳”、“资生堂麦儿保湿滋养洁面膏”、“资生堂麦儿保湿化妆水”、“资生堂麦儿高保湿眼霜”各2盒,共花费958元。哪知购物后经咨询有关人士及查阅国家卫生部官方网站,杨某却得知自己所购商品全属假冒。“资生堂麦儿保湿化妆水”标示为卫妆进字(2000)第0221号,该文号系盗用“海蕴温和护眼霜”的批准文号。“资生堂高纯美维他命霜”标示为“卫妆进字(2002)1080号”,该文号系盗用“美奥营养液”的批准文号。此外,“资生堂麦儿高保湿眼霜”、“资生堂麦儿保湿滋养洁面膏”无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资生堂麦儿保湿营养乳”标示为“卫妆进字(2005)第1249号,经查此批准文号系伪造。后经杨某投诉,汉沽区卫生监督所将上述产品没收,并对该商厦进行了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由此杨某认为,该商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剥夺了其知情权、选择权、健康权,已构成欺诈。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某将该商厦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958元货款,赔偿958元,在报纸上刊登启事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并承担诉讼费、误工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中,被告商厦表示同意赔偿杨某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商厦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3000元,原告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