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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餐店打工两年多,快餐店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现自己罹患癌症后,21岁的男青年姜某将快餐店告上法庭,诉求对方赔付自己3.5万余元医疗费及其他损失。日前,河东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原告姜某诉称,他自2003年8月起在本市某快餐连锁店从事小时工的工作,该店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1月,他发觉自己面部不适,到单位请病假,单位准假。今年1月初,他又到单位请假,因人员调配问题,单位不准,因此,他又在该店工作了8天,即工作到1月8日(当日晚班)。 8日上午,他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右上颌骨软骨母细胞型骨肉瘤,随后入院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3.5万余元。
因所在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姜某为此将该快餐店及其所属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姜某到底在被告处工作到何时成了本案的庭审焦点。被告方称,姜某早在去年11月就辞职不干了,因为其病情是在离职后发现的,所以一切都应与该公司无关。
为了证明自己的确工作到今年1月8日,原告出示了原告方发给其领取工资用的工资存折,存折上表明,被告方在今年1月曾向存折里打入工资。
对此,被告方称,姜某确于去年11月辞职离开了该单位,单位在今年1月打入其工资存折里的钱是补发其在工作期间的小时工资差额。同时,被告还出示了该单位于去年11月25日发布的“人事通告”,通告中称,“原店员工姜某等4人已于2005年11月自动离开该店,工资已按考勤结清”。
对于该项证据,原告予以否定,称通告中所称的4人,其中一人已于2005年年初便离开了快餐店,另两人姜某在该单位工作了这么久均不知其姓名,因此该项证据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多项证据表明,原告自2005年11月起便不再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公司已将其工资结清,并发布了“人事通告”,因此应视为双方已终止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赔付医疗费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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