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的通知,今年“十一”休假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共七天。这七天有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其中,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10月4日至7日为休息日,两者性质不同。因此,如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在休假期间加班的,享受的待遇也不同。
按照《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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